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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湖北省上浮50%,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注意事项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6月开始招用一批退役士兵,共计100人,均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保险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2019年已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0万元,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还剩50万元未扣,假设该企业2019年度利润总额4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则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100×0.9-40),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400×25%-50);如果该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则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当年扣减不完的25万元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填报方法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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