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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

 

金融企业凡按2019年第85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A企业为某地商业银行,2018年末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19年发生各项贷款金额2亿元(无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当年未核销贷款损失,会计实际计提贷款准备金150万元。则贷款准备金可以扣除的限额=20000×1%=2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200-100=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0=50万元;如果当年企业实际计提准备金50万元,则可全额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填报方法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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