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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湖北省上浮30%,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一是提高了享受优惠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题吸引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注意事项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三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案例解析

 

A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6月开始招用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计100人,均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保险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2019年已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0万元,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一、因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扣减企业所得税上限:100×0.78-40= 38万元;
 

二、应纳所得税额:400*0.25%=1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优化可减免企业所得税额=400*10%=40万元
 

三、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扣减企业所得税=min【(100-40),38】=38万元
 

四、应纳税额=100-40-38=22万元;

 

填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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