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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注意事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入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解析

 

A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主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及销售,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该企业2018年开始获利,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5万元(460×25%)。2019年属于获利年度的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5万元。

 

填报方法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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