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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得减免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案例解析

 

A企业2017年开始为某村新建饮水工程,201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1000万元,当年项目所得为3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工程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为300×25%=75万元。

 

填报方法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所得税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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